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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 丨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商务贸发〔2025〕61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日

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好稳外贸工作,推动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广东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主体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三区)企业。其中,出口企业需自2024年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申报出口且出口额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或者需自2024年起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除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复审;负责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三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考评、资金拨付、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通报。


第七条   对市级下达的资金,三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下达、拨付资金。市商务局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八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境外参展、支持境内参展。


(二)支持企业防范国际经贸风险。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购买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的资信服务、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


(三)支持外贸促稳提质。支持企业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外贸企业提升设计创新能力。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境外参展。


1.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国外展览会,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人员、展品运输、展品境外仓储、刊物及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按展览会举办地的不同,对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下同)最高支持2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获得支持的非特装展位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获得支持4个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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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港澳台地区展览会,对展位费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最高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获得支持的非特装展位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获得支持4个展位。


3.江门企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境外投资设立的公司报名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展会的,视同境内投资主体公司参展,由境内投资主体申报资金。


(二)支持境内参展。出口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 的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除外),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人员、展品运输、展品仓储、刊物及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3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获得支持的展位不超过4个。


第十条   支持企业防范国际经贸风险。


(一)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保费金额最高10%的支持(其中,市本级最高给予5%,三区可参照执行最高给予5%)。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多为50万元。


(二)支持企业购买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的资信服务。对企业利用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的资信服务开拓市场给予支持。对企业购买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的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最高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企业购买资信服务支持资金最多为1万元。


(三)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对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投保境外项目所支出的政策性信用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给予企业不超过保费金额2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资金最多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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